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陈磊自2018年9月起就职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银川尹家渠北街证券营业部,先后任客户经理、财富顾问,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为S03,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赵某”“张某龙”周某祥”“张某英”“张某某”“何某”“陈某昂”“张某贤”“张某瑜”等9个证券账户均在安信证券银川尹家渠北街证券营业部开立,开立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陈磊在安信证券任职期间,为赵某、张某龙、周某祥、张某英、张某某、何某、陈某昂、张某贤、张某瑜等9人的客户经理,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陈磊私下接受上述9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并利用赵某、张某龙名下证券账户为陈某平、陈某文等6名亲属买卖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89,006,654.87元。陈磊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手机IMEI号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